粤科函政字〔2021〕1080号
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附件1)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6号,附件2)有关规定,为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指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具备《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按《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详见附件2)之附件1、2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资格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有关要求
请各申请单位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1式3份送交至广东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1楼,邮编:510033),同时将材料PDF版及电子版发送至省科技厅政体处政务邮箱:skjt_shilb@gd.gov.cn。
联系人及电话:唐 强,020-87684823
史利兵,020-83163917
附 件:1.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