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1 | 对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45000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 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 |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52000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已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 | 对酒类广告含有出现饮酒动作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999004 |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4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6003001 |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本项仅限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5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07000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登记设立不满3个月,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6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16000 | 《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7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23000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