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水平,推动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经过充分调研,重新制定了《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有关要求,现将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依据

  进一步推动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30号)、《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6部分组成,共21条。第一部分是总则,共4条,阐述了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遵循的基本原则、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机构等。第二部分是基地认定,共3条,明确了基地认定条件、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基地认定中的工作职责、认定申请资料及程序等。第三部分是年度考核,共2条,明确了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第四部门是补助扶持,共4条,明确了孵化基地的奖励标准,经费来源,明确了孵化基地的退出机制。第五部分是管理监督,共5条,明确了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基地管理监督中的责任。第六部分是附则,共3条,规定了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福人力规〔2019〕1号)同时废止。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新、旧对比

  重新制定《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精神的要求,符合当前我区孵化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总体而言,《管理办法》既有延续,也有创新;主要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提高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门槛。

  《管理办法》要求基地运营时间超过2年,且对孵化规模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近两年年均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25户;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2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占比不低于10%。”对于从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务以及孵化期满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与原政策“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5家”相比,门槛提高,突出创业带动就业效果。

  (二)强化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能力。

  《管理办法》要求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三大方面的服务:一是基础的集成服务,包括商事登记、税务、社保、人才政策、财务代理、知识产权申请等;二是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初创企业解决成长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三是提供专业孵化服务,要求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三)调整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结构。

  原政策对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考虑到创业孵化基地每年需进行年度考核,为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持续发挥创业孵化载体作用,促进更多的重点群体实现创业,《管理办法》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并根据审计要求明确了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四)强化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

  一是要求各基地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相应的服务台账,定期报送区人力资源局。二是要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察和监督。实时掌握基地动态信息,每季度收集数据统计,定期开展基地运行情况绩效评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为避免对原创业孵化基地已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造成影响,《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区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基地资格。

  (二)区创业孵化基地取消认定资格的,基地内已申请并享受认定载体内创业场租补贴(不足3年)的入驻企业,自取消认定资格次月起,不再按创业孵化基地场内标准申领场租补贴。选择入驻我区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相应标准申领剩余补贴。

  (三)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