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微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三、非小微企业或者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附件: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新兴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