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自来水收费标准文件实施有效期已届满,需重新制定,同时为落实国家、省实施水价改革政策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在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和消费者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云浮市云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65号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7300 ,邮箱:yf8182338@163.com,联系电话:0766-8186608。

  附件:云浮市云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3日

  

云浮市云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发展改革局开展了云城区自来水成本监审,根据结果,结合云城区实际,提出云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背景

  《关于调整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6〕36号)有效期已届满,需重新修订。

  二、调整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

  根据国家、省相关水价政策,用水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具体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将云城区居民自来水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5: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这次将制定合表用户水价。

  (三)价格调整方案。

  以成本监审核定相关数据计算确定的平均供水价格为基础,拟定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现行水价

调整后水价

用水类别

单价

用水类别

单价

居民用水

第一阶梯

(含合表用户)

2.03

居民  用水

第一阶梯

2.03

第二阶梯

3.04

第二阶梯

3.04

第三阶梯

4.06

第三阶梯

6.09

合表用户

2.38

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非居民用水

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2.78

工业机团用水

2.78

工业机团用水

商旅建筑用水

商旅建筑用水

特种用水

4.58

特种用水

4.58

  注:合表用户指未实现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合表(总表)用户,住宅小区一户一证未实现直接抄表到户的除外。

   三、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本次同步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以本次调整后的加权平均供水价格为基础,其对应的单位供水成本为基期成本,当监审期单位供水成本对比基期成本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供水价格,即供水价格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原则上每3年对供水成本监审1次,确定是否调整。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动态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

  (一)对烈属、伤残军警、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城乡低保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相关部门核发有效证件),按售水单价的50%计收,每户生活用水在30立方米范围内,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二)给予重点工业用水企业增值服务。为贯彻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建设水资源节约型城市的要求,自来水公司在管网维修、智慧水务等方面加大投入,向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优质用水的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