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电子商务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广东省工业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2018-2020年)》(粤经信生产〔2018〕65号)要求,决定在第一批示范和第一、二批试点工作基础上,开展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第二批示范和第三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围绕支撑工业企业发展,组织开展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示范试点成果评估,总结推广第一批示范和前两批试点单位做法经验,开展第二批示范和第三批试点工作,有效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创新,促进我省工业企业进一步降本增效和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示范内容

  (一)电子商务区域类

  1.工作举措:推动各类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和特色产业集群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提高集约化水平,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的区域品牌。

  2.主要方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商创业孵化中心(园)等。

  (二)电子商务平台类

  1.工作举措:引导第三方平台为我省工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性服务;推动工业各细分行业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网上采购、分销、直销及相关服务。

  2.主要方向:大宗原材料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电子商务平台、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电子商务平台、消费品电子商务平台、大型工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工业企业自建(或第三方)跨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中小微制造企业入驻数量规模较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

  (三)电子商务服务商类

  1.工作举措:推动优化工业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夯实工业电子商务网络基础,引进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服务商,推动与制造业企业、产业集群对接。 

  2.主要方向:物流和仓储服务、金融服务、交易托管和代运营服务等领域。

  三、试点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电子商务区域试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各类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和特色产业集群的管理和运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组织。

  2.电子商务平台试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3.电子商务服务商试点:为工业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二)推荐条件

  1.电子商务区域试点:区域内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在物流、咨询、金融服务、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服务及应用企业。珠三角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年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500万元。

  2.电子商务平台试点:珠三角地区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年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它地区不低于300万元。

  3.电子商务服务商试点:珠三角地区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商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其它地区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物流和仓储服务商自营仓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拥有电子商务仓储管理软件系统;金融服务商能结合货品仓储质押提供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贷款服务,具有小额贷款牌照或第三方支付牌照;交易托管和代运营服务商服务品牌线上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人数在20人以上。

  4.上述试点单位须从事工业电子商务实践1年以上。

  5.试点企业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未发生环保和重大安全事故。

  四、示范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省第一、二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试点单位。

  (二)推荐条件

  1.试点期间实施的电子商务项目完成了预定的经济增长目标,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成效明显。

  2.试点单位进一步发展壮大,主要经济指标实现正增长,其它发展指标良好,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3.在本行业内或细分领域具有典型推广价值和示范带动作用。

  4.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推荐为电子商务区域示范和电子商务平台示范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珠三角地区示范单位电子商务年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珠三角地区平台示范单位电子商务年服务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其它地区不低于600万元。

  5.示范企业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未发生环保和重大安全事故。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获得试点示范后,应主动接受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前期试点示范单位进行审核,已不具备试点示范条件的,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试点示范资格。试点示范单位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类申报书和随附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见附件)及电子版(可编辑word版本)报送我厅生产服务业与交流合作处(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

   

  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第二批示范单位申报书  

     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第三批试点单位申报书  

     3.推荐汇总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2日

(联系人:代红兵、黄璨,电话:020-83133351、83133359,

 传真:020-83133350;邮箱:gxtschzc@gdei.gov.cn)

   

粤工信生产合作函〔202〕412号附件1-3.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