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现将《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大力宣传引导企业在8月底前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利于项目入库及用足用好上级政策资金。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附件:1.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入库申报指南
2.申报指引注意事项
3.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4.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一般企业类申请表
5.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①保险公司垫付、
②保险公司未垫付)
6.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
云浮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祖雄,8833107)
附件1
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
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19号)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263号)、《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9〕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 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二、支持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如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实缴保费金额为应资助金额;如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2021年度出口额分段值上限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2。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企业注册地)及以下程序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2份)并复核确认,填报《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6),投保年度结束后,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2022全年项目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保险公司垫付类业务(小微垫付类企业)由承保保险公司按投保企业注册属地原则(注册地以营业执照登记地为准)报送我局。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保险公司填写)
(2)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附件4,企业填写);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2. “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省商务厅登录“单一窗口”查询和下载投保企业明细清单,并发送至地市商务局供评审使用,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①或②);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相关应收款台账
3. 专项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入库、审核和拨付
(一)项目入库。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计划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资金项目,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本地区项目入库工作。我局在收到保险公司编制的《入库参考》后,组织相关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机构论证、平衡入库项目,经内部审议等程序确定本地区入库金额,纳入地市项目库范围,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预计的2022全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填入2023年项目入库明细表,报送省商务厅备案,同时将入库项目同步录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
(二)项目审核。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支持时间、内容和标准,参照申报材料指引,认真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完成初审工作后将申请材料于2023年1月20日前报送我局。我局采取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招投标、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并按照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
(三)资金拨付。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我局下达市级项目计划和任务清单后,按要求与属地财政部门对接,将专项资金按时下达到项目单位。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投保企业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监督跟进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4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事项的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提供申报指南、项目下达文件等佐证资料)。
六、审核材料归档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申请和审核材料留底,以备有关职能部门核查。
七、联系方式
云浮市商务局外贸科 何祖雄 0766-8833107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林海骏 020-37198192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佛山营业部 0757-86311603
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 孙明星 020-87315004
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 李佳珍 020-38267105
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 郝 鑫 020-38477200
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 胡钦龙 020-22162489
附件2
申报指引注意事项
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定义
“一般企业类”包括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违约保险”,中国人保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险”,太平洋保险的“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短期)”,平安产险的“出口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大地保险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等产品。保险公司应将“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介绍报广东省商务厅备案。
“小微企业类”是指保险公司采用平台类保险产品承保2021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业务,包括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小微企业适用)”、中国人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太平洋保险“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平安产险“小微企业出口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等产品。为更好落实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等要求,“小微企业专项”保险产品需继续维持原有的赔付比例、单一买方赔偿上限等保单承保条件,确保对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力度不减。保险公司应将“小微企业类”保险方案报广东省商务厅备案,并在每季度末向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报送小微企业专项的承保情况(含当年新签或者续保的企业清单)。
二、材料审核要点
(一)发票方面
1.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是否在2022年1月至12月的规定申报期内;要剔除申报期外发票。
2.检查发票合计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上“实缴保费”金额。
3.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关键信息(含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额、发票抬头名称)是否清晰,如无法辨认的,需用签字笔注明清楚,并加盖公章。
4.保险公司按税务规定要求向企业开具发票,其中对于申请小微企业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保费向该企业开具全额发票。
(二)申请表方面
1.检查申请表上“企业开户银行名称”是否写清楚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分行(支行),“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是否填写的是人民币账号。
2.注意收集申报指引所附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并留存保险公司盖章件备查。
3.申请表中的实缴保费人民币金额应以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佐证材料方面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省商务厅登录“单一窗口”查询和下载投保企业明细清单,并发送至地级以上市商务局评审使用,无需提供保单文件;主要是检查清单是否包含企业名称、“单一窗口”投保确认的时间等。
2.为确保评审、复核工作准确需要,对于非垫付类企业,需要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保险公司提供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对于垫付类企业,要求各保险公司提供小微企业应收款台账,从而核定小微企业垫付情况。
(四)汇率
折算汇率以《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通知》正式发文当天中国银行的美元中间价折算为美元金额,主要用于换算小微企业资助额上限。
(五)重复投保情况
对于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资助的资格。请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收到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后,加强与有关保险公司信息的沟通,根据投保企业的投保意愿和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总体原则如下:
1.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同时为同一企业申请小微专项资助,如一家保险公司为企业全额垫付保费,另一家保险公司由企业缴付全额保费或部分保费的,应根据企业投保意愿为原则,保费全额或部分自付的企业可以申报。保费由保险公司全额垫付的企业不可以申报,评审时应剔除属垫付该企业的申报材料。
2.同一家保险公司存在同一小微企业投保两条或以上不同性质(标的)的投保申请明细,该企业可以申报。如“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和“非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分别归小微专项申请和一般企业申请。
(六)小微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上限
根据 2021年度出口额不超过 300万美元(含)的分段小微企业名单,核定小微企业名单和资助额上限。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需取申报资助金额、实缴保费、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三者最低数为应资助金额。
(七)核实投保企业存续情况
注意核实投保“小微企业类”(垫付)相关企业存续情况。在签订保单时,各保险公司务必严格核实相关投保企业的存续情况。如企业在保单生效后注销的,保险公司可根据保单生效日(含当天)至企业注销日(含当天)的天数计算保险费,请加注说明并按照重新计算后的保险费申请资助。
在地级以上市商务局评审复核拨付阶段,需对投保企业存续情况进行再次核查。具体可通过天眼查、工商部门查询、小微企业库等方式核查企业存续情况。对于保单生效之日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前已经注销且保单年度失效日期在企业注销日之后的垫付类企业,由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已承担一定期间风险,因此按照保单生效日至企业注销日的保单存续期间计算资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应资助金额=实缴保险费(含保险公司垫付)金额÷365×存续期间×资助比例。存续期间按照保单生效日(含当天)至企业注销日(含当天)的天数计算。
(八)保险责任
为保障小微企业权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确认投保意向、且经过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的,在小微专项扶持资金到账前,保险公司可以向小微企业出具并生效保单。保险公司自保单约定的保单生效日起承担保险责任,小微专项扶持资金到账前发生保险责任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内部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附件3
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结算时间:2022年1月至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企业名称及开户银行名称需填全称,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支行)”;
2、银行账号应为申请企业接收资助资金的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
3、申请企业应提供一套申报材料,每套申报材料需包含此表一式二份,其余材料为
一式一份。
附件5-1
小微企业类业务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垫付)
结算时间:2022年1月至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2
小微企业类业务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未垫付)
结算时间:2022年1月至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
结算时间 2022年1月至2021年12月
填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