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各中央驻穗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此次评审委托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实施,省国资委行指导、监督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程序

  (一)申报人员范围:符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规定的条件。其中,申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三级的条件范围调整为: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等法律相关资格,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加评审,其他等级条件不变。

  (二)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5月30日,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审材料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1308房,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简称“省法协会”)。

  (四)评审程序。

  1. 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好《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 评议推荐。经申请人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省属国有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向省国资委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属国有企业经其所监管市国资委审核盖章,由所属国资委统一向省国资委评审委员会推荐;省属企业经集团公司审核盖章,由集团统一向省国资委评审委员会推荐;中央驻穗企业经中央驻穗企业的省级公司审核盖章,由省级公司统一向省国资委评审委员会推荐。

  3. 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评审。

  4. 公示。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省国资委门户网站(网址:gzw.gd.gov.cn)“通知公告”上公示,各推荐单位同步就入选名单在其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 备案。公示结束后,省国资委负责将本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统一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备案,并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6. 授予岗位等级资格。对符合条件、通过评审,且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人选,授予相应的岗位等级资格,颁发《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届时,证书及原始申报材料分别由推荐单位统一领回并发放。

  评审工作开始后,无需来电询问,届时公示名单、发证时

  间等信息皆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为准。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资历条件。申报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规定,提交申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一级、二级或三级资格的相应评审资料。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时限的,一律不得申报。在截止日期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职业资格证等,一律不计入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相关规定,本次评审对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四、评审材料要求

  此次评审所填报的表格请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集团、各中央驻穗企业提交《2021年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材料移交登记表》(附件1)1式1份,A4 规格,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电子文档(Excel 表格)发至邮箱gdflgwxh@163.com,邮件标题中注明单位、人数、申报等级。

  (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

  1. 《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送审材料目录表》(附件2中表一)1 份,A4 规格,贴在送审材料袋上。

  2. 《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附件2中表二)1式3份。表内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完整且不得涂改,用A4 纸双面打印,按申报程序报送。

  3. 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件2中表三)1式1份。申报人提交其学历(学位)、非学历教育、资格证、继续教育等证书、证明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所在单位验证印章、校验人签字。申报表所填报的每个项目须附该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今年继续教育暂时不作为评审的必要条件。

  4. 代表作和业绩材料(附件2中表四)1式1份。申报人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方面的证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成册,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每页加盖公章和核对人签章后提交。代表作和业绩材料应与《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所填内容相符。

  5. 各年度或聘用期满《考核登记表》1 式1 份,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验证。

  6. 《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2中表五)1 份,提交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 张(用于评审通过后证书的制作和发放),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本人姓名和单位名字,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只贴上端,便于摘取)。

  7. 申报人填写申报评审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承诺书(附件3)。

  8. 评审材料一律要求用不易破损的牛皮纸档案袋(不得使用硬纸盒、塑料壳档案盒)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档案袋底部须用白色纸条打印申报人所在地市(省属企业写单位简称)、申报人姓名、申报等级,并粘贴牢固;如有多袋材料,则按顺序在等级名称后用数字标示,如共有2 袋,则分别标注2-①、2-②。所有申报材料不得用塑料、硬纸装订。

  五、评审费用

  本次评审工作无需缴纳评审费用。

  六、评审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中央驻穗央企将本通知内容及时通知本系统需要参加评审的相关人员。

  (二)各单位要严格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严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清楚和表格填写真实、准确、具体。

  (三)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由所在单位审核。凡不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 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在公示期反映的情况,省国资委将组织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且影响评审的,将取消评审资格,对存在违法乱纪情况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王唯、李晶,联系电话:37882455、37882657。

  邮箱:gdflgwxh@163.com


  附件:1. 2021年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

  格评审材料移交登记表

  粤国资函〔2021〕295号(附件1).doc

  2. 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申报表套表

  粤国资函〔2021〕295号(附件2、附件3).doc

  3. 申报评审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

  资格承诺书

  粤国资函〔2021〕295号(附件2、附件3).doc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