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驻局纪检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云浮市财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云浮市财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所有信息发布必须填写《云浮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附后),各科室负责人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并负责。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内容如涉及到局内多个科室的,应分头提供,答复需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七条  各科室必须指派专人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提供。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云浮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