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 意见》(国办发〔2019〕30 号)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 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 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 [2019] 254 号)精神, 根据《商务部服贸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申报家政服务业信 用体系建设工作资金的通知》(商服贸三函〔2019〕45 号)要 求,为推进广东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现组织开展 2019 年度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建立信用记。

(二)表彰激励优秀家政服务员。

(三)开展宣传、培训。 

(四)购买商业保险。 

(五)家政扶贫。 

(六)诚信信息系统。 

二、支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一)建立信用记录。 支持家政企业建立企业、家政服务员的信用记录。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是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正常经营的家政企业。 (2)在广东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http://www.gdjzfwpt.com, 以下简称“省家政平台”)中如实登记录入相关企业及家政服务员、 消费者等信用相关数据。 

(3)家政服务员在现企业任职时间不低于 90 天。

2.支持标准。 录入家政服务员诚信信息,最高不超过每人 10 元。

3.申报材料。 

(1)中央财政 2019 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政服务业信 用体系建设事项申请表(附件 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截止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录入省家政平台的家政服务 - 2 -员名单列表及消费者诚信信息列表。

(4)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 以下简称“诚信粤商平台”)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 

(5)家政服务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或 在省家政平台上传电子文档)。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表彰激励优秀家政服务员。 支持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参加行业技能大赛,对取得相应名次 的给予适当奖励。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是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正常经营的家政企业。 (2)企业在省家政平台中如实登记录入相关企业及家政服 务员、消费者等信用相关数据。 

2.支持标准。

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家政企业所 属家政服务员参加省及各市商务、人社、妇联、工会等部门举办 的家政技能大赛,包括育婴、月子陪护、养老护理等项目,对省 级大赛和市级大赛的前五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人和 5 千元/人的奖励。家政服务员同一项技能竞赛同时获得省、市 级名次的,按就高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受奖。 

3.申报材料。 

(1)中央财政 2019 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政服务业信 用体系建设事项申请表(附表 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9 年入选全国或广东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 跑者’行动示范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属下家政服务员获得技 能大赛奖项的获奖证明材料。 

(4)诚信粤商平台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宣传、培训。 支持企业、协会结合实际开展行业诚信宣传活动,开展各类 岗前培训、“回炉”培训。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或协会应当是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正常经营的家政企业或协会。 

(2)企业在省家政平台中如实登记录入企业及家政服务员、 消费者等信用相关数据。 (3)协会应在省家政平台注册,且其所服务的会员在家政 平台注册率不低于 30%。 2.支持标准。 对 2018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开展诚信宣传 与岗前培训、“回炉”培训活动的家政企业或协会,按最高不超 过 100 元/人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申报材料。 

(1)中央财政 2019 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政服务业信 用体系建设事项申请表(附表 1)。 

(2)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面向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消费者进行的诚信宣传或 培训任务清单、课程安排、签到表、支出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明材 料。

(4)企业或协会所在地市在省家政平台填报情况统计表(数 据不能为 0)。

(5)协会提供其所服务会员在省家政平台注册并录入相关 数据的证明材料。 (6)诚信粤商平台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购买商业保险。 

对家政企业为其所属家政服务员购买个人或团体商业保险 的,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是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正常经营的家政企业。 (2)企业在省家政平台中如实登记录入相关企业及家政服 务员、消费者等信用相关数据。 

2.支持标准。

对家政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购 买的商业保险给予支持。具体是: 

(1)为其属下所有在省家政平台登记的家政服务员购买意 外伤害、职业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并实际支出保费的,给予不超 过保费实际支出 70%,最高金额不超过 50 元/人/年。 

(2)购买企业经营责任险并实际支出保费的,给予不超过 保费实际支出 70%,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0 元/年。 

3.申报材料。 

(1)中央财政 2019 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政服务业信 用体系建设事项申请表(附表 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政企业为属下家政服务员投保商业保险的相关证明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单、保费支出凭证、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名单及省家政平台记录等。 

(4)诚信粤商平台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五)家政扶贫。 鼓励家政企业、协会积极落实国家扶贫战略,参与省、市组 织的各类家政扶贫对接活动。

1.申请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的家 - 6 -政企业或家政协会。 (2)企业在省家政平台中如实登记录入相关企业及家政服 务员、消费者等信用相关数据。

2.支持标准。 对在 2018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参加省市级商 务部门组织的家政扶贫对接活动的家政企业或家政协会,给予最 高不超过 5000 元/人次的费用支持,低于 5000 元的按实际费用 开支给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中央财政 2019 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政服务业信 用体系建设事项申请表(附表 1)。 

(2)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家政企业及家政协会参加相关家政扶贫对接活动的证 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通知、报名表、交通住宿费用单 据等。

(4)家政企业招聘对口扶贫省份人员花名册及相关签约合 同。

(5)诚信粤商平台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六)诚信信息系统。 

支持具备条件的家政企业建设运营企业诚信信息系统,提升 行业诚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是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正常经营的家政企业。 (2)企业在省家政平台中如实登记录入相关企业及家政服 务员、消费者等信用相关数据。 

(3)企业有自行建设运营的诚信信息系统,并与省家政平 台对接,同时进行日常信息维护,并进行稳定数据更新。

2.支持标准。 按不同规模家政企业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年签约规模 在 1 万名家政服务员以上且家政服务员信息录入至省家政平台 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规模在 5 千-1 万名家政员且家政 服务员信息录入至省家政平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规 模在 5 千名家政员以下且家政服务员信息录入至省家政平台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申报材料。

(1)中央财政 2019 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政服务业信 用体系建设事项申请表(附表 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政企业自建诚信信息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家政企业签约人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花名 册、省家政平台录入人员名单、相关签约合同等。 

(5)诚信粤商平台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 

(6)承诺书,承诺在 2020 年前与省家政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与审核 

(一)申报地市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市的项目申报, 对各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省商 务厅(服贸处)纸质材料一式 2 份。

(二)归口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的申报,由省 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向省商务厅(服贸处)报送纸 质材料一式 2 份;其他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服 贸处)报送纸质材料一式 2 份。

(三)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生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 2 份)和《中央财政 2019 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事项申报表》 (附件 2)的纸质文件报省商务厅(服贸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申报材料评审,拟定资金 明细分配计划,并按程序进行项目计划公示及下达。省财政厅按 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对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 5 年内不得申领商务厅相关专项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一)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 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二)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 团、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 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在汇总上报申报材 料时,需按照财建〔2019〕306 号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 效目标表(附件 2)。

(四)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 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应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中 央财政 2019 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 项目)使用情况总结(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及效果、 绩效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特此通知。 

广东省商务厅

2019 年 8 月 15 日

2019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家政资金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