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FG2023001
罗府办〔2023〕6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3月23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罗定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云浮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罗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罗定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市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停车位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罗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属企业的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市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市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管理、规划设计、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切实提高企业整体资产租赁效益;
(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企业物业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
(四)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
(五)审批本企业的资产租赁事项;
(六)对各级子企业的资产租赁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七)指导及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第三章 招租方式
第七条 资产招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通过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且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一)资产位于市区,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或年租金底价(市场价)在6万元(含)以上的;
(二)资产位于其他行政区域,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或年租金底价(市场价)在6万元(含)以上的。
公开招租结果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租赁期限及租金等信息。企业不得通过拆分招租面积、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
第九条 企业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公开招租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招租委托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文件;
(三)出租行为决策批准文件;
(四)资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资产可依法对外出租的文件;
(五)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文件;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开竞价、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承租方,严防走过场、弄虛作假、内外串通等行为。
第十一条 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企业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期满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重新公开招租;新的租金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经出租行为决策机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
(一)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属企业监管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调剂使用的;
(二)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要求,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资产租赁;
(三)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四)租赁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
企业不得以拆分租赁期限、连续短租,以及借市属企业内部协议出租名义等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第四章 决策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由市属企业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应当通过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招租的;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的;
(三)单次资产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资产租赁事项应当由资产出租企业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市属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如现状、地址、面积、规划用途等)、出租用途及期限、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幅度、招租方式、租金收付方式、关于消防环保等各项整改的约定、违约责任。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底价可以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相关资产租金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并经市属企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与承租方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由法务部门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年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须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议。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变更,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十八条 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签订后应向出租企业报备,否则不得转租。出租企业收到承租方报备的转租合同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单次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存在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超过10年的,由市属企业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监管部门审批。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并按照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在租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承租方出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情形时,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资产租赁档案,加强租金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后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是资产租赁的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资产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职能做好对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的管理,加强全流程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产租赁情况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晰、证照不齐全等产权瑕疵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属于企业主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的租赁事项,按照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及企业投资管理规定执行,由市属企业自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存量住宅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由我市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罗定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