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债〔2021〕11号

2021-2023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广东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行组织 

  (一)发行安排。广东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广东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信用评级。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信用评级公司对广东省政府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三)发行信息披露。广东省财政厅不迟于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向社会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发行文件、第三方专业报告等;并披露广东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和债务有关数据以及按发行需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广东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广东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广东省财政经济运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发行的广东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21-2023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首次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一般债券续发行,招标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即承销团成员在续发行缴款日应向广东省财政厅支付的债券价格,其中包含债券在续发行缴款日前的应计利息,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续发行中标价格。首次发行和续发行,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五)现场招标。广东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招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与债券市场情况以及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需要在当期债券发行通知中规定。

  (二)投标量。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额按承销协议执行。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额为0.1亿元,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为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全场最高投标额为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100%,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承销团成员的最低承销额按照承销协议执行。

  投标量和承销额中比例计算均四舍五入精确到0.1亿元。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当期债券发行量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

  (二)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招标标的为价格时,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低中标价格标位)的有效投标量占该标位总有效投标量的权重进行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债权托管申请。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中选择托管单位。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广东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15:00前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广东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缴款日后第1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 广东省财政厅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广东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广东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广东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五、应急处理

  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详见附件1)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详见附件2)传真至招标场所,委托招标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广东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时间以招标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广东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广东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

  六、债券分销和上市 

  (一)分销。广东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广东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1.分销方式。广东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2.分销对象。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广东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3.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二)上市广东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缴款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按规定上市流通。

  七、发行手续费

  广东省财政厅按照债券发行面值、发行款缴付情况及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各期限债券发行手续费率在当期债券发行通知中规定。

  八、还本付息

  (一)付息频率。广东省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息付息形式,7年期以下(含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以上(含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二)缴付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九、其他

  (一)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广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二)广东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通过指定网站做好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发行结果公告以及还本付息、跟踪评级等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三)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3日